2006年1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顾客获得双倍赔偿
李京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因赛特公司在销售橄榄油时进行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对杨女士诉赛特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赛特公司双倍返还杨女士的货款。
  据介绍,2005年3月,杨女士在赛特公司处购买“卡波纳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价格为196元。该礼盒内装1000毫升装橄榄油二瓶。随瓶所附“橄榄油的使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介绍该产品生食、煎炸等食用方法及美容的使用方法,并对心血管疾病等保健功能也有所表述。几天后,杨女士到卫生监督所投诉上述商品有夸大保健功能宣传。卫生监督所经检查认为,上述商品食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有夸大保健功能的宣传,并据此对赛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特公司在销售该产品中存在欺诈行为,判令:一、赛特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杨女士所购橄榄油”。二、赛特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杨女士购货款196元。三、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赛特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销售宣传有保健功能的橄榄油,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赛特公司在明知销售的橄榄油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宣传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进行了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